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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知識/《公約》列明調解院五職能

  《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》簽署儀式今年5月30日舉行,公約全文當日公布。

  公約列明,國際調解院應有五項職能,包括為解決國際爭議提供調解服務;推廣調解在爭議解決中的應用,培育調解文化,探索和推廣最佳調解實踐;組織有關調解的國際、區域、國家及地方的論壇及會議,構建交流和信息共享平台;促進調解領域的能力建設合作,認識到並優先考慮發展中國家的需要;以及與其他國際組織及爭議解決機構開展合作與交流。

  所有國家及區域一體化組織均可申請成為國際調解院成員。國際調解院總部設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。

  爭議各方使用調解院調解服務和設施的應付費用,由秘書長根據理事會通過的規則和條例確定。除非爭議各方另有約定,調解員的費用和開支,應由爭議各方平均分攤。\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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